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97号 2004-11-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43号印发)及《通知》规定,以下情形发票属于失控发票: (一)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 (二)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包括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非正常户是指己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已增加了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更新及比对功能,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失控发票确认、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撤销: (一)失控发票确认。新增的失控发票,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附件1),由区、分局审批确认。对于被列为非正常户失控发票,须经实地核查环节核查后才能确认登记。 (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发票发售岗位(指定一人)根据《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审批确认的失控发票代码号码,于确认失控发票的当天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录入失控发票信息,同时在《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签名登记。 (三)失控发票撤销。对错误确认并已上传的失控发票需撤销的,由区、分局填写《重大请求审批表》,经市局审核后向总局申请撤销。错误确认失控发票为金税工程工作考核中的重大过失及违规操作情形。 三、“认证时失控发票”及“认证后失控票”的处理。 (一)纳税人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时,发现失控发票的(系统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2),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 (二)对“认证后失控发票”及网上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 ,由认证岗位或其他金税工程岗位(指定一人)在后台查询打印失控发票清单,并于当天通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抵扣联原件;认证岗位扣留纸质发票原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 (三)认证岗位扣留的纳税人纸质发票原件后,同时填写《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认证失控专用发票转办单》(附件3),与扣留的纸质发票原件、电子信息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传递至“一窗式”复核岗位。复核岗位审核认证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认证失控专用发票转办单》,于当日将纸质发票原件、电子信息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处理。对跨区认证的,由受理地税务机关转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及“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对“认证后失控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追回已抵扣税款。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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