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和农产品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6]59号 2006-04-3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完善增值税管理链条,强化废旧物资和农产品税收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废旧物资、农副产品收购经营税收管理问题 目前,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税收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有虚开、套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或虚增成本现象,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这除有纳税人的主观原因外,税收管理上也存在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缺乏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流向信息的有效采集并与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信息比对手段,进而无法查核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和利用行为的真实性;二是管理没有及时跟上,缺乏对购销过程的事前、事中的控管和事后的有效审核。 虽然,各级国税机关多年来都在积极研究破解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相继出台不少相应管理制度或措施,并付之实践,但结果收效甚微。此项工作已引起了总局领导的关注,省局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废旧物资收购经营行业和农产品购销行业税收管理作为当前我省国税系统税收科学精细化管理重点研究的课题和工作实践的突破口,要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2004年以来废旧物资收购经营行业和农产品购销行业税收管理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检查,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废旧物资经营与利废生产企业税收管理 (一)加强废旧物资经营行业基础管理 一是严格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认定管理。对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认定资格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和《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双人下户实地核查,经资料审核无误和实地核查属实后,才能予以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实行资格一年一审制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取消资格。 二是严格发票领取、使用、核销制度。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和普通销售发票,实行限量供应,限额开具,验旧购新制度。各地要依经营规模,确定发票版面、供应数量和开具普通发票最高金额。要求回收单位正确使用“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回收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业务时,使用“收购发票”,按实开具;向出售废脚料企业收购(包括招投标中标方式)或向个体经营者收购时,回收单位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回收单位向生产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按实开具普通发票。在验旧时,应认真审查《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包括是否合法开具发票,正确使用票种,项目、内容、印章使用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开展日常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日常检查工作制度,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定期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进行检查。对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率、开票量等异常单位要进行重点核查,并建立相应的核查记录。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事项的完整性、废旧物资购销业务记录的准确性,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的逐笔登记情况以及账簿真实性等。通过检查督促回收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发货、收货、过磅、资金支付、进出仓等管理制度,完善各种手续、凭证,准确核算经营情况。对账证混乱、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率、开票量等异常的,没有主动说明正当理由,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对有买卖、转让、借开、代开或虚开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处理。 四是合理区分回收单位员工和个体经营者的界限。对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中间人(回收单位自称是员工),凡回收单位没有其人人事档案、在册领工资等事实的,一律列为个体经营者,其经营行为属增值税纳税人,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时,应按规定征税,并由回收单位负责源头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回收单位签订税款委托代征协议和办理登记,并按规定标准付其委托代征手续费。 五是规范收购业务款项结算行为。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对一次性收购金额超5000元的,必须使用转账或电子支付,且收款单位(个体)和发票单位(个体)名称必须是同一单位或个人。 六是要求废旧物资收购单位要严格按发票管理的要求,规范发票内容的填写,开具的收购发票必须注明领票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品名、数量、价格、金额等。 (二)强化利废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一是要掌握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装置及处理废旧物资工艺流程(简要);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的能力等有关情况;外购废旧物资的存放场地;废旧物资的主要供货单位情况。 二是要求利废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随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没有报送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规定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在申报抵扣时,其抵扣联各地可视情况要求附磅码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三是要求利废企业必须规范核算,建立废料购、用、存台账,加强废料出入库管理,按月向报送《废料购、用、存月报表》。购入废旧物资,对月累计交易额在10000元以上(含)的供货业户,应按户登记《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清册》,以备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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