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6]234号 2006-12-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一)《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一)种货物是指国家规定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以及其他明确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如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况等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二)《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二)种货物是指出口企业逾期申报退税、未申报退税或仅进行免税申报而未进行退税申报的货物。 (三)《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五)种货物是指未经过本企业生产加工的外购后直接出口销售的货物,但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除外。 (四)出口企业出口报关单纸质凭证或者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货物数量大于实际退税数量的部分也应视同内销征税,但经税务机关核实的下列情况除外: 1.对发生出口货物退运,能提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或其他退运证明的。 2.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受托方已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3.出口未申报信息中已由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已注销证明的。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时限和申报方法 (一)出口企业出口《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一)、(五)种货物,应在货物出口当月(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二)、(三)、(四)种货物应在逾期当月,计提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填报,按《通知》所述公式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十一栏“销项税额”填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四栏“进项税额”中填报。 (三)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通知》第一条所列的五种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视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填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三、外贸型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二)、(三)、(四)种货物,应填写《逾期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确认表》(见附表),经退税部门确认后通知征税机关办理征税。 四、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的,可按规定申报抵扣。但对于《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二)、(三)、(四)种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应与其他内销货物增值税进项管理一样,报征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扣。 五、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从2006年12月(所属期)起,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六、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未按本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而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补税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应进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涉及偷税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流转税处)。 附件 逾期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确认表 企业名称: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存档,一份送征税机关申报征税,一份退税机关存档。 2.报送此表时,还应同时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如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既有可退税又有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可只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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