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的真实性情况; (四)“三代”税款手续费计提比例情况; (五)受托代征税款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审定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专员办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出现定性及处理依据不确定或与省级国家税务局有分歧而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结束审核的,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十二条 专员办内部要建立审核工作三级复核制度,主管处经办人负责具体审核;主管处负责人对经办人的审核依据和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办领导对主管处复审意见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 专员办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中须签署下列之一的审核意见: (一)经审核,未发现违规问题; (二)经审核,发现××元手续费存在违规问题(具体描述)。 第十四条 专员办向省级国家税务局出具审核意见书的同时,应抄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监督检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 专员办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专员办要建立健全审核工作日常监督机制: (一)建立“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政策和收支数据审核资料信息库; (二)调查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在“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中需关注的问题; (三)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和拨付“三代”税款手续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追踪国家税务局系统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违规问题纠正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专员办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税 屋附: 1.回执 2.审核意见书 税 屋附1: 回 执 我办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局报送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材料。 经查,送审材料上(符合、不符合)有关规定,现决定(予以、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主要原因: 1. 2. 3. 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税 屋附2: 审核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我办于××年×月×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三代”税款手续费送审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实地检查了××、××等县(市)国家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年年初手续费结余资金××元(其中:应付未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元),当年国家税务总局拨入手续费××元,支出××元,结余××元(其中:应付未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元)。 我办在实地检查时,共抽查“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元,占全省国家税务局“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金额的×%。 二、审核意见 (肯定意见)经审核,未发现违规问题。 (带说明段意见)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金额××元。(具体描述违规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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