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几个政策问题的思考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9
摘要:税务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有涉嫌犯罪的,应作何处理呢?《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也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据、程序...

    二、涉嫌构成犯罪案件认定标准的分歧
    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也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为主要依据,只要当事人违法金额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就可认定为涉嫌构成犯罪。二是认为税务机关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涉及的违法事实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笔者认为,还是前一种观点较为切合税务工作的实际,后一种观点则相对超越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另外,税务机关在对刑法理解和掌握的水平、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和拥有的执法手段等方面,与司法机关是无法相提并论的。要求税务人员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显然有些强人所难。另外,从分清部门职责、明确各自责任的角度来看,是否犯罪的认定权也只能由司法机关来行使。税务机关的越俎代庖,反而可能导致以罚代刑的现象,不利于依法惩罚犯罪行为。即便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刑法本身和形势发展的问题,存在例如经济发展后某些犯罪标准定得过低;犯罪情形、危害后果的判断标准不明确等,但这些问题也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手续存在不明确、不规范
    《规定》从2001年颁布以来,由于长期没有具体的工作制度和规程,移送接办的程序和手续存在不明确、不规范的问题,导致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力,影响了《规定》的执行效果。主要有:具体承担移送和接受案件的机构不明确、不统一,特别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分工较为复杂,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有可能是不同的机构负责查处的;案件移送的交接程序和手续,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不一致、不规范,涉案物品的移交后有关强制措施的处理问题;案件移送后由司法机关退回,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没有程序性的规定。2007年以来,哈密地税加强了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职责和程序,但对一些案件交接的具体手续的规定仍然比较欠缺,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关于涉案物品的移交后有关强制措施的处理问题。就是指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涉案物品一并随案移送后,原来税务机关所采取的诸如扣留等强制措施如何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有多种做法,有的只与公安机关办理物品交接手续,而对当事人手中的强制措施手续则不再过问;有的将原来采取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但物品不发还给当事人,而由公安机关在物品发还单据上签收;有的则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在办理涉案物品移送手续时,要求当事人同时在场,由税务机关解除原来的强制措施,由当事人签收,同时由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采取新的强制措施。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由于案件移送而产生的涉案物品交接,是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内部事务,不能因此放弃履行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另外案件移送后,如果听任原来采取的强制措施手续仍然保留在当事人手里,说明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显然与税务机关办理的案件已经结束的实际情况存在矛盾。为此,还是最后一种做法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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