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7]35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7
摘要: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2006年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62号)要求已办理注销登记的非中心加油站,办理恢复税务登记。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7]358号      2007-07-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简称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及各地国税机关反映加油站办理税务登记及办理流程的问题。经研究测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6]249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的分店,汇总或集中纳税单位所属各分公司、站(中心站)等,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简称中国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均要按此规定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2006年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62号)要求已办理注销登记的非中心加油站,办理恢复税务登记。

  二、为便于管理统计,对所有从事加油业务的纳税人,无论其名称为加油站、加油城或其他,均要进行“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税务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作认定的要进行补充认定。对于非独立纳税的上述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录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时,有关栏目内容统一为:“核算方式:非独立核算”,“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名称:输入其上级机构全称”,不做税种登记,省局也不再对此进行监控。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