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7]358号 2007-07-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简称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及各地国税机关反映加油站办理税务登记及办理流程的问题。经研究测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6]249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的分店,汇总或集中纳税单位所属各分公司、站(中心站)等,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简称中国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均要按此规定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2006年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62号)要求已办理注销登记的非中心加油站,办理恢复税务登记。 二、为便于管理统计,对所有从事加油业务的纳税人,无论其名称为加油站、加油城或其他,均要进行“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税务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作认定的要进行补充认定。对于非独立纳税的上述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录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时,有关栏目内容统一为:“核算方式:非独立核算”,“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名称:输入其上级机构全称”,不做税种登记,省局也不再对此进行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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