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员工通讯费如何财税处理 企业广大员工发生的通讯费用支出,是一项既涉及企业利益又涉及员工个人利益的普遍花销。目前对于通讯费发放主要有实报实销和现金发放补贴两种形式。 一、会计处理。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即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5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扣除。发票抬头是个人名字,难以证明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因此,建议:将通讯补贴作为一笔固定的福利性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这笔支出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并且用这种方式,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经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通讯费里的税收政策 问:郭老师您好,您作为中国涉税处理策划理论的先锋人物,独创税收政策灵活应对理论,被业界誉为:“以思想者的高度,将实战经验予以智慧凝结的实战派策划大师”,我们有很多热点问题要向您请教,想听听您的意见。 答:你过奖了,随着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的情况出现,纳税人可以凭借自己的经验来理解运用税务政策,这其中既有机遇又有风险。我所做的工作无非就是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纳税人灵活处理涉税问题,降低涉税风险。 问:今天我们想就通讯费的征税问题向您请教,请问郭老师,在企业直接发现金,而且人人有份,只不过额度不同的情况下,会产生哪些涉税问题? 答:不论在会计科目上如何处理,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税总缪副司长在回答网友的提问时,建议列支在职工福利费项下,您怎么看待此问题? 答:通讯费或某些办公费用通过直接发放现金的形式来体现,没有节税的空间可以运用。虽然企业名目繁多的各项补贴都有它存在的道理和空间,但只要纳税人发放现金,不论是以何种名义发放,都会被税务机关视作工薪所得而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更多的认为若确属补贴,可以在职工福利费项下核算。 若在福利费中进行核算,要注意不要因此而造成此科目的超支,这需要进行总体的思考和安排。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可能不被作为交纳各种保险和基金的基数;若作为计税工资来对待,这样可以直接计入成本。不利之处是,有可能会被作为交纳各种保险和基金的基数,从而增加成本。 问:若采用通讯费发票按比例或限额报销呢?应该如何进行核算才能节税呢? 答:税务机关的看法是,它属于福利与办公的混合费用,所以应划分清楚,分别核算。上网费、包月套餐也可以比照通讯费的做法来执行。可借鉴的做法如下: (1)当一个人用手机时,其所发生的通讯费的公与私是很难分清的,确定一个相应的比例,如:按照所发生通讯费的20%算做私人消费,就是税务机关内部所掌握的一个比例,这点从税务相关文件的表述中就可以看出;(2)采取核对电话清单确定报销额度;(3)根据岗位不同,分别规定报销比例。 问:有的地区税务政策规定按每人每月几百元进行扣除,你怎样看这条规定呢? 答: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一个政策规定,而是当地税务机关为了征收方便而下达的一条“土政策”。若税务机关理解为公司全员扣除,则相当于变相加计扣除或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因为对企业内部的一些人而言,他的通讯费主要是用于私人目的,你也给他几百元的扣除额,这样就背离了税法的基本原则。若税务机关理解为,是针对企业为生产经营所需而报销通讯费的人群来制定的,那还是有道理的。但前提是,税务机关不能为了便于征收,而破坏了税收立法的原则。 问:由于我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标准,有的是确定一个额度进行扣除;有的是确定一个比例扣除;还有的是全额征税。按照你的说法,虽然我们知道正确的做法,但我们也不想就此去得罪当地税务局,怎么办? 答:建议你们把类似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如:私车公用补贴等,在公司内部进行调查,统一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由他们从两个方案中选择一个执行。一是,在公司内部统一按照比例报销,并备有与之相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为依据,然后与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沟通,取得支持;二是,顺应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不在公司内部做统一规定。但这样做的问题是,税务隐患较大。 问:买电话卡送给客户,如何处理? 答:若税务机关宽松点掌握,属业务招待费;若严格掌握,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且购买方不得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问:能不能总结一下关于通讯费税务扣除标准应如何把握?及今后的注意事项? 答:“通讯费用的支出要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具体为: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一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二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同时,数额的合理性也是需要被重点关注的。”(以上内容摘自税总“所得税释义”)所以,只要发生通讯费用与企业生产和经营直接相关,而且数量合理,并在严格的企业内控制度的保证下,纳税人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分别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或双方认为恰当的比例来计算扣除。若企业没有被税务局机关认可进行相关扣除,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相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薄弱或没有所导致;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当地的税务环境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能力有限所致,所以企业应该调查清楚,妥善应对。 在判断、理解、执行税务政策时,你要知道正确的是什么?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当地税务环境和特点,以及此项政策与税务机关交涉时,会给公司总体的税务安全是否有影响等方面进行考虑。税务“潜规划”不是政策,税务管理员的口头答复只代表他个人意见,而不是税务稽查的意见。同时还要注意,税收筹划不是点子大王,只关注用发票去冲账,而不注意所报销费用的税务属性以及发票后面的证据链,这样的做法是存在风险的。随着税务稽查力度的加强,公司的税务经理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只是财务部门内部的一个岗位。公司内部很多重大的经营事项中的涉税业务的节税安排,需要由公司的总经理来亲自把握,如:通讯费用的报销制度有很多企业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掌控,财务部门的作用只起到审核单据并报销费用的作用。所以让财务这一个部门来完成公司相关人员通讯费的整体安排是不现实的。 来源:郭伟税务工作室 作者:郭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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