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21年外贸行业涉税刑事风险成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驱使、风险意识淡薄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产生原因较为复杂,其中,经济利益驱使是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多发的最根本原因。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涉案金额一般以数十万以致数千万计,而犯罪人员在作案过程中伪造合同、购买单证、虚开发票、买卖外汇、支付好处费等的成本则远远低于骗取出口退税所获的经济利益。在循环进出口骗税的模式下,同一批货物、资金循环往复使用,骗税人员多次申报退税,骗税的成本相较于骗取的税款数额,相差更是巨大。在高额经济利益驱使之下,骗税人员不惜以身试法,甚至合谋结成骗税团伙或组织,产业化、链条式地骗取出口退税。 与此同时,部分外贸企业和人员则因为税法意识淡薄之下受到利益诱惑而被蒙蔽或利用,成为骗税人员的作案工具,或为骗税人员提供虚假报关单证,或为骗税人员提供虚开发票,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退税申报主体,掩饰骗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款。 (二)增值税制度不健全、退税机制不完善 除经济利益驱使原因外,增值税制度不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也是造成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多发的根源性原因。一方面,增值税存在大量税收减免政策,容易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发生中断,同时多种抵扣凭证并存,给虚开发票留下了隐患,而小规模纳税人、个人购买货物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形成了大量“沉淀票”,也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提供了便利,进而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留下了操作空间。而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出口退税管理的机制不完善,出口退税审核管理模式与当前外贸出口的现状不适应,对出口企业的征退税管理脱节、信息传递薄弱,行政机关受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所限查处力度不够、出口骗税风险监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都为骗税违法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骗税手段升级、作案方式隐蔽 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呈现出骗税手段升级、作案方式隐蔽的特点,在近几年判决或公布的案件中,这些特点体现得更为明显。首先,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骗税手段也呈现出信息化、智能化的特点,骗税主体往往隐藏在幕后,通过短信、邮件、QQ、微信等方式相互联系和交易,在多个地区同时操控多个公司,将生产、运输、出口、结汇、退税等事项,分别分配给不同的人员和企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次,骗税人员更加专业化,骗税人员通过接受“专业”培训,聘请“专业”人员,构筑多重虚假环节,设置防护屏障,多个环节的人员相互勾结作案。骗税手段升级带来的隐蔽性和人员培训后的专业性加大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的查处难度,使得骗税人员顾虑降低,作案更为猖獗。 (四)多部门联合持续高压打击骗税 面对虚开、骗税犯罪高发态势,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自2018年8月起开展“双打”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持续进行到2021年6月。在专项行动中,税务部门的专业优势、公安部门的侦查优势、海关部门的情报优势和人民银行的数据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形成全面覆盖虚开骗税所涉及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控打击网络。相较于虚开犯罪,由于骗税犯罪既涉及虚开发票,又涉及虚假报关、虚假收汇结汇,甚至与走私犯罪关联,因而四部委联合专项行动对骗税犯罪具有极大的杀伤力。2020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求是》杂志撰文提出,要对“三假”,即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没有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紧盯不放,狠狠打击。因此,在2021年,多部门联合、“双打”专项行动与打击“三假”共同发力,骗税违法犯罪受到持续高压打击,潜藏多年的骗税行为被起底深挖。 四、2021年外贸行业涉税刑事风险趋势研判 2018年8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共同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以打击违法彰显执法威力,有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到2021年6月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圆满收官。据统计,为期两年的“双打”专项行动共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万户,挽回税款90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3459人。 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在京召开全国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及税费优惠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对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作出新部署。这意味着四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升级为六部门联合常态化打击。该部署立足常打长打,强化数据共享和监控预警,聚焦精准打击,注重综合施策,突出以打促治。 2021年12月30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强调,要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着力提升税收治理效能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落实好常态长效打击“三假”工作机制,并且明确指出,要对标一流谋划推进金税四期建设。 2022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规划指出,要强化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探索开展跨场景跨业务跨部门联合监管试点,创新基于新技术手段的监管模式,建立健全触发式监管机制。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 由此可见,2022年打击骗税将持续推进,并且随着金税四期的谋划推进,税收征管流程将实现从“上机”到“上网”再到“上云”的转变,税收征管效能也将实现从“经验管税”到“以票控税”再到“以数治税”提升。在此背景之下,打击“三假”行动将继续发力并且可能力度更大、威力更强。毫无疑问,外贸行业的涉税刑事风险将持续走高。 五、外贸行业骗税刑事风险点及重点领域 (一)外贸行业五大骗税刑事风险点 1、配单配票——获取货物信息骗税 “配单配票”具体可以分为买单配票和借货配票两种方式。买单(借货)是该种骗税模式区别于其他骗税模式的特有环节。其中“买单”是指向报关员等主体购买他人无法申请退税或者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借货则是直接向他人支付好处费,获取出口货物信息),然后填制报关单,并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而“配票”是指联络上游企业向其虚开对应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配货配票在近几年已经逐渐成为骗税犯罪的主要手段。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并不属于外贸企业,而是从他人处获取货物信息申报出口,就将被税务、司法机关作为骗税重要疑点查处。 2、高报价格——虚增出口额骗税 对出口货物销售价格的监管历来是一个难点,主要原因在于出口货物品种多、品质差异大,对于货物价值及价格无法进行直观准确判断,因此无论海关、税务局还是外汇局,都难以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监管,形成监管漏洞。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通过伪造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手段虚拟成高附加值产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的价格报关出口,获取虚假出口额,而后以虚开发票或转嫁内销货物进项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高报价格也就自然成为敏感的出口业务疑点,据以指控骗取出口退税。 3、品名错误——利用高退税率骗税 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我国对于不同商品规定了不同的出口退税率。由此,在出口业务中,商品品名的申报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退税款与获得退税款金额的多少。在实践中,通过伪报货物品名,将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借助退税率差异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时如果发生品名申报错误的情况,就可能被认为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受到海关、税务与公安的关注。 4、货物循环——没有真实业务骗税 借助道具货物循环出口骗税在实践中多发。在该种骗税模式的案件中,行为人借助货物为骗税道具,通过伪造虚假外贸合同,将货物报关出口离境,获取出口额及信息单证用于办理退税。在道具货物出口至境外后,再低价低税报关进口或走私进口,实现道具回流。在货物进境后,道具货物经过多环节回流到出口企业再次出口,依此循环。货物循环进出意味着出口业务并不真实,出现出口货物回流入境的情况,将可能作为没有真实业务的依据指控构成骗税。 5、伪装自营——纵容他人实施骗税 为了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实现骗税目的,骗税人员倾向于选择以实体外贸企业作为掩护,利用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资质实施骗税行为。在具体操作上,通常采用所谓介绍生产企业与外商,诱使外贸企业将代理业务伪装成自营业务的方式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在此过程中,外贸企业仅提供相应的单证(实质为提供资质)即可赚取固定比例的费用,通常不对货物真实性进行把关。一旦伪装自营行为业务货物不实,容易被认定为纵容他人实施骗税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外贸行业两个骗税刑事风险重点领域 1、白银等贵金属制品出口领域骗税集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的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对白银的出口退税。但基于鼓励国内高端制造业的发展的考量,对于以白银为原料,经过加工做成烟嘴、电路零件、盘子、银制导线、高性能导线等白银制品出口的,则可申请出口退税。在此政策背景下,此后几年里以白银为主要原料,经过简单加工的出口商品的出口额增长异常,且商品出口到境外后多回炉成纯银上市销售,实质上就是利用了政策差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为堵塞这一政策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商品原材料成本的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银为附件所列原材料,退税率为0)。此后,骗税人员转而使用单位价值比较高的“钯”等原材料与银一同作为商品原材料,从而将银的成本控制在80%以内,逃避财税〔2012〕39号文的监管。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将“钯”等原材料也纳入到前述原材料范围。 然而,在贵重金属领域退税与骗税的博弈仍然没有停止,为符合80%这一比例的要求,涉案人员通过配置白银与其他材料,从而将白银成本降低至银制品成本80%以下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为此,税务机关对于白银等贵金属制品出口的审核尤为慎重,贵金属制品的功能及市场需求情况、交易流程中结算方式、贵金属制品的最终流向等都是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审查的重点,一旦外贸企业在这些要点上存在不合理情况,将面临构成骗税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另外,由于白银、黄金等贵金属为我国限制出口的货物,因此,通过将白银、黄金等贵金属伪造成贵金属制品实现出口,在构成骗税的同时还可能构成走私犯罪,同样面临刑事风险。 2、农产品出口领域虚开、骗税相互牵连 在众多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利用道具货物循环进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是骗税的常见方式。由于该种骗税方式是以真实货物为道具,因此海关查验时只做单货是否相符的审核很难发现。在该种骗税方式中,被循环使用的货物通常被称为骗税“道具”,实践中,将农产品作为道具骗税的案件已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原因有三: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与抵扣方便,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自开自抵的特征,企业只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企业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审批表》等一般材料就可申领发票,只需虚构农户身份信息就可完成发票的开具,进而能够作为进项凭证用以申请退税;二是交易链条短,能够一定程度避免由于交易链某一环节被认定虚开而被发现查处;三是农产品是边民互市贸易优惠政策范围的货物,利用农产品实现循环进出口走私骗税成本更低。 利用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从而实现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模式有两大类,第一大类为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行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假出口、骗税;第二类则是外贸企业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采购、出口交易,骗取出口退税。此第二类模式下,为外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需要大量的进项发票抵扣自己应当缴纳的税款,便利用农产品收购免税政策,制造虚假的农产品收购交易,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无论哪种交易模式,农产品行业已经成为虚开、骗税相牵连,涉税刑事案件多发的领域。 六、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七大辩护要点 (一)挂靠关系下货物真实出口并实际承担税负,不构成骗税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及官方解读,明确了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边境贸易中,个人挂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外贸企业作为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对外开具发票符合前述规定。同时,对于挂靠的个人购买的货物或劳务,外贸企业也应作为受票方,取得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属于虚开发票。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并未要求挂靠关系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建立,符合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特征的,即构成挂靠关系。由于2014年第39号公告明确规定了成立挂靠关系的,不构成虚开,因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挂靠关系成立的不构成虚开并不存在较大争议,更多的争议是体现在挂靠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上,而在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中,也应秉承相同的办案思路。 另外,挂靠出口业务模式与“配单配票”存在本质区别。在挂靠出口模式下,外贸企业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并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承担了增值税税负,并不存在“配单配票”中利用不可退税货物信息骗税的行为;并且,在挂靠出口业务模式下,出口企业建立完善的考察机制,对挂靠方进行实际经营能力的考察,并直接联系、参与货物采购、报关出口过程,能够在流程中实时管控报关出口单证对应业务链条的实质交易真实性,与“配单配票”对于货物未进行把关甚至无货虚报出口有本质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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