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19个无罪辩点(存疑不起诉)

来源:深耕税法 作者:张春桥 人气: 时间:2021-02-02
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基于标题篇幅所限,本文所称“虚开专票罪”专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205条中,具体的犯罪行为模式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在近几年的企业运营中出现谈票色变的情况,更有甚者,有的公司因为担心接受的专票是虚开票,甚至要求上游只开具普票,对专票不予接纳。

  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检索,选择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设置关键词为“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通过对其中100份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学习,特提炼出19个无罪辩点以统计成表、便于读者查阅。

19个无罪辩点统计表

序号 案例 时间 无罪辩点 不起诉理由
1 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12.14 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具体实施该虚开行为的实施者 经本院审查并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通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双通公司具体实施该虚开行为的实施者,孙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
2 神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2020.12.10 在案证据无法排除未与被告人合谋虚开的可能 本院认为二被不起诉人与被告人王毅合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不够充分。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3 运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2020.12.07 未调取到李某甲犯罪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称其仅根据他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并不知情。李某乙对李某甲主观上是否明知未作供述。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未调取到李某甲犯罪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
4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2020.11.26 无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介绍他人虚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介绍他人向徐某某控制的瑞昌市**制衣有限公司和瑞昌市**制衣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 份,金额4425709. 89 元,税额752370. 72 元,价税合计5178080. 61 元,不符合起诉条件。
5 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11.12 认定共谋虚开事实不清、证明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姚某某与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共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事实不清,证明姚某某涉嫌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6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2020.11.11 不足以认定其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虽具体出具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等能够确定发票是否虚开的情况知情,即不足以认定其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7 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09.28 是否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作为**公司出纳,其只负责资金转账,之前的商议过程,中间的合同签订及后抵扣税款其均没有参与,故即使**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是否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公司和**公司人员之间没有直接往来,均是通过杨某某中间介绍操作的,杨某某是否是以**公司名义与**公司作业务,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其购买的货物是否含税,由于杨某某已经死亡,故其三者之间的关系及操作过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本案龙某某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8 晋运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2020.09.25 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代表真实交易不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辛集市**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代表真实交易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9 神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2020.09.17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有虚开、接受虚开或者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故意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虽然客观上参与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网银、U盾的传送,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为自己只是给任某某打工挣工资,且关键人物任某某已死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虚开、接受虚开或者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故意,忻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0 鄄检公刑不诉〔2020〕1号 2020.09.07 不能认定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蔺新现蔺某某对于何茂胜与受票公司货物交易的真实情况是明知的,进而不能认定蔺新现蔺某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
11 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09.04 不能排除对发票来源的合理怀疑 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对发票来源的合理怀疑,也不能证明侯某是否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侯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2 永丰检刑不诉〔2020〕8号 2020.08.31 无法查清介绍虚开抵扣税款的金额 本案经两次退查仍无法查清徐某某介绍虚开抵扣税款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3 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08.05 是否共谋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具体损失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是认定费某某伙同匡某甲等人是否有共同预谋虚开及具体如何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认定费某某伙同匡某甲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具体损失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4 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07.16 收集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有虚开的故意和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收集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取得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故意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15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2020.07.16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本院认为本案中沈阳**有限公司存在真实的钢材交易,但王某某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未能查清,仅凭王某某本人供述系从某钢材市场商户处取得,无其他证据佐证,罗某某等人利用空壳公司沈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王某某取得发票之间的证据链条缺失,王某某在交易中将转账支票套取现金后支付货款,亦无法通过资金流向查明发票直接提供人,王某某支付的货款金额无法查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认定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16 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06.29 无法证明对虚开明知,主观故意不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邱某某存在申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无法证明邱某某对虚开明知,主观故意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
17 唐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2020.06.04 主观方面无法证实明知他人使用其身份信息的意图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河县公安局认定马某涉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马某将身份证交给杨某协助注册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检查时接杨某通知到达过现场,但在主观方面无法证实马某明知杨某使用其身份信息的意图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不符合起诉条件。
18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05.22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认为,饶阳县**金属丝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与非一般纳税人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因对方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能提供发票的货物交易累计金额大于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金额。故认定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该案相关人员张某某等人均已做存疑不起诉处理,该案现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
19 神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2020.01.20 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准确金额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单位神木**加工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神木**加工有限公司向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实际购买原煤多少吨,不能认定神木**加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准确金额,现有证据存在矛盾未查清,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


  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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