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实施细则(2012修订) (2012年4月5日厦税协会长办公会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在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厦门税协”)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 厦门税协接受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的申请并审核认定,同时负责AAAA级、AAAAA级所的书面审核;中税协接受税务师事务所AAAA级、AAAAA级的申请并审核认定。 第四条 厦门税协是厦门市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及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 第五条 等级事务所申请每年认定一次;上年度己获等级的事务所每年结合年检需重新认定。原则上等级事务所认定工作与每年年检工作合并进行。 第二章 认 定 标 准 第六条 等级认定标准包括四大项: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 第七条 依《办法》第二章规定,将认定标准进行项目细化,并设计各项扣分标准(见附表一:《厦门市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考评明细表》)。 第八条 依《办法》第二章规定,“经营规模及业绩”的三项具体标准(年经营收入、注册资本金、执业注册税务师数),将参照上一年度年检结果,并结合我市注税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愿景,经由厦税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在每次认定工作开展前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各事务所。 第九条 等级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厦门市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考评明细表》中每一大项的分值为该大项的最高累计可扣分值。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等级认定的其它要求均按《办法》执行,本实施细则如有和《办法》不同之规定,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4月5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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