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6]428号 1996-12-02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税政一字[1995]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现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安企业可以采取四种办法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之相适应来分别确定。 如建安企业不执行会计制度规定的结算方法,而自行采取其它结算方法,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 一律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并据以征收建安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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