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税局日前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对该省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明确。该《公告》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公告》界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确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类房产等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公告》还对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同一开发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成本费用分摊及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中,售后返租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尤其引人注意,其税务处理方法与营业税规定基本一致。售后返租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明确,使得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在售后返租收入确认口径上保持了一致性。此外,如何判定“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一直是困扰主管税务机关的难点问题,此前相关政策规定大多不具备可操作性。 此次《公告》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这一可操作性较强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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