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的最后一步是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如果股东是企业法人,则股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果股东为自然人,则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A公司企业所得税清算之后,剩余财产为1000万元。清算时计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万元。自然人股东张某投资成本8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10%。 该公司扣缴张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500×10%×20%=10(万元),计算张某“财产转让所得”1000×10%-500×10%-80=-30(万元),不用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张某享有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时计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10%=50(万元)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部分为投资转让所得。 以上计算是否正确?答案是否定的。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中没有利润分配的概念。 因此,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的剩余资产金额中的“股息所得”只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概念,不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清算剩余财产对于自然人不区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张某应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10%-80)×20%=4(万元),该公司多扣了张某个人所得税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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