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反映和咨询对列入北京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非居民企业在计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时计税基数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情况1: 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扣缴增值税 = 100/(1+6%) * 6% = 94.34 ×6% = 5.6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94.34×10% = 9.43元 扣缴附加税费 = 5.66×10% = 0.57元 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 100-5.66-9.43-0.57 = 84.34元。 情况2: 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 = 84.34/(1-10%-6%×10%)= 94.34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94.34×10% = 9.43元 扣缴增值税 = 94.34×6% = 5.66元 扣缴附加税费 = 5.66×10% = 0.57元 最后,折算的包含各种税款的合同总价款为 情况3: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含所得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附加税费为价内税的,应换算为含附加税费的金额,计算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此种情况下计算税款应按照如下公式 含附加税所得额=不含附加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10%) 含附加税所得 = 100/(1-6%×10%)= 100.60元 扣缴增值税 = 100.60×6% = 6.04元 扣缴附加税费 = 6.04×10% = 0.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100.60×10% = 10.06元 包含各种税款的所得额应 = = 100.60×(1+6%)=106.64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 = 106.64-10.06-6.04-0.6 = 89.94元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所得税,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附加税费为价内的,应先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价款。此种情况含税价款计算公式推导:设企业的增值税计税价款为a,应缴增值税为T。由于附加税费为价内税且由外方负担,所以在推算计税基础时不需考虑。 则 (100-T)/(1-10%) * 6% = T 且 T = 6%a 因此(100-6%a)/(1-10%) = a A = 100/(1+6%-10%) 计税价款=合同价款/(1+增值税税率-所得税税率) 计税价款 = 100/(1+6%-10%) = 104.17元 扣缴增值税 = 104.17×6% = 6.25元 扣缴附加税费 = 6.25×10% = 0.63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104.17×10% = 10.42元 全含税价款应为104.17+6.25 = 110.42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 = 110.42-6.25-0.63-10.42 = 93.12元 网友观点:营改增涉及非居民企业计税的,在飞机租赁业务下有一个新的问题: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7号(关于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海关税收问题)及其后2011年55号文,飞机租赁合同对于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由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租金之外另行为出租人承担的国内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视为间接支付的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营改增之后,飞机跨境租赁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变为代扣代缴增值税,承租人承担的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作为承租人的进项抵扣,是否还会执行“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租金之外另行为出租人承担的国内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视为间接支付的租金,计入完税价格”?如果计入完税价格,则进口增值税的税基包含了增值税,重复征税十分明显,会这样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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