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税务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潍坊地税 作者:潍坊地税 人气: 时间:2013-08-24
摘要:  一、企业所得税   1...

  一、企业所得税
  1、我公司购入厂房一幢,由于属于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否应列为无形资产及如何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贵公司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税前列支。

  2、按规定,行政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而银行罚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此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土地使用税
  1、在同一栋房产中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怎样计算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第五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在同一栋房产中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营业税
  1、泥浆工程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应如何确定其计税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5号)的规定,“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进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 ”税目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税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四、个人所得税
  1、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五、契税
  1、对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什么契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六、房产税
  1、我公司融资租赁某财务公司的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由谁来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条件购入设备或固定资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届满,承租人付清租金后,有权按残值购买固定资产,出租人丧失所有权,承租人拥有所有权。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采取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房产余值计征。这与财务制度上将融资租赁资产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是相吻合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自2009年l2月1日起,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由此可见,贵公司的办公用房应按此规定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2、我公司租入新办公楼后进行装修,发生的大额装修费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应我公司缴纳还是出租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于租入新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不缴纳房产税。

  3、我公司将房产出租,第一个月是免租金,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在实际的房产租赁中,一些出租人往往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如果按实际租金收入征税,免收租金期间纳税人对其房产按零租金申报,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款为零,造成了税收流失。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
  为堵塞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征收漏洞,财税[2010]121号文件明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此条规定符合房产税的基本精神——只要用于商业目的就应该征收房产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能在从价和从租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方式缴纳。

  七、印花税
  1、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应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国税函〔2009〕9号)规定 :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税目“借款合同”的范围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普通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印花税。

  3、村里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其他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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