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外来温建筑业企业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外地建筑业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温州市区外来温建筑业企业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温州市区外来温建筑业企业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建筑业企业(简称外来温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31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来温企业到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功能区)从事承接建筑工程业务及其劳务(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装饰等工程施工和劳务作业,下同)的税收征收由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局(简称市地税局)指定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市地税局委托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建委)代为征收,市住建委设立外来温建筑业税收代征站(简称代征站)专门负责市区外来温企业税收征收工作。 第三条 市地税局与其他单位(含重点工程建设方)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的外来温企业税款征收不适用于第二条规定。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市住建委在办理外来温企业信息卡的同时,应办理进温企业纳税信息预登记,并将外来温企业基础信息资料实时传递给代征站,以便及时掌握外来温企业基本情况及承包工程、劳务情况。 第五条 外来温企业在温州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下同),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市地税局对合同工期未超过180天的外来温企业给予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对合同工期超过180天的外来温企业按规定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六条 外来温企业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后,应于七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到,确定征收方式、管理方式。对确认为被委托代征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其列为专项管理户。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七条 外来温企业在温州市区设立分支机构,要以分支机构为单位统一向代征站办理申报缴纳代征税费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外来温企业在温州市区从事建筑业劳务,应就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含建设单位自购材料,不包括提供设备)的总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第九条 外来温企业在提供应税劳务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向代征站申报纳税。代征站按《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规定内容征收、上解代征税(费)款。 第十条 外来温企业税(费)款采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及《温州市区税银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结算方式缴纳税(费)款后,代征站开具《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第四章 工程项目结算、注销 第十一条 外来温企业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应向代征站申请项目税(费)结算,代征站应对该工程项目计税营业额进行初审,并确定工程项目结算款金额及还需要开具的发票金额,给予开具尾款发票,并将信息及相关附送资料传递给市地税局。 工程项目结算应提供经建设单位(业主)认可的工程结算书复印件、《建筑工程“甲供材料”申请表》、本工程已开发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二条 市地税局对资料齐全,税(费)款已入库的外来温企业办理项目清算,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 市住建委发挥现有行业管理优势,采集外来温企业项目相关信息,建立代征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平台功能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外经证管理信息、代征税票开具、代开发票开具以及其他管理信息等。 信息平台应满足项目管理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和监管需要,且能定期或不定期传送地税机关,实现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代征主体双方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代征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环节操作规程、信息及相关涉税资料的传递时限、方式、后续管理等要求。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市地税局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外来温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登记、征收方式与所得税管理方式确认、外经证缴销审核、涉税项目跟踪管理、项目税费结算及企业注销清算审核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由市地税局承担的各项权利义务,做好代征单位税收政策的辅导培训及纳税服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市住建委作为代征主体,应指定专门机关负责委托代征的具体操作,具体负责代征范围内工程项目备案登记、项目信息采集、税款征收、代开发票、票款安全及结报、外经证报验登记及缴销初审、项目税(费)结算初审、项目涉税信息传递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由市住建委承担的各项权利义务,为外来温建筑企业提供“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外来温企业与市区建设单位结算价款时,必须向税务代征点申请代开发票。建设单位均应凭税务代征点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支付与工程有关的价款。对违反规定的由市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具体代征工作操作规程由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另行商订,并通过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生效,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外驻温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温地税征[2001]83号)文件同时废止。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2013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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