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02
摘要: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7-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有关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北京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扩大至广播影视服务业。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扩大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二、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事项办理

  2013年7月31日前,凡提供广播影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公告》有关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手续。2013年8月25日前,国税机关将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自领取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2013年9月征期前,国税机关为试点纳税人统一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2013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税控机具使用和发票衔接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使用国税税控机具,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提供广播影视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自2013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用手续,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自2013年8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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