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劳动合同和买断工龄获取一次性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实质是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因解除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买断工龄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是一样的。 王明是甲公司的职工,在公司工作了20年,2012年7月,甲公司解聘王明,给王明一次性奖励老王50万元。甲公司人均月工资为2000元,老王平时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5000元)。根据上述规定,老王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500000-15000×3)÷12-3500]×25%-1005}×12=91190元。 (2)提前退休获取一次性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收入实行分别计税,两者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想办理提前退休,必须有3个条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而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案例: 分析: 第二步,计算一次性补贴收入90000元适用税率,即90000÷18(即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的1年零6个月)=5000(元),(5000-3500)=15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按照公式,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为[(90000÷18-3500)×3%-0]×18=810(元)。 第三步,两项合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45+810=1355(元)。 对于提前退休,纳税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适用范围。一是单位的范围。第6号公告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单位是没有限制的;二是个人的范围。第6号公告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以及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不适用该公告规定。三是收入的范围。仅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收入,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 (2)内部退养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什么是内部退养呢?根据《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5号)中对第65个问题的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收入是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待退(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内部退养与提前退休是不一样的,内部退养是内退后还会取得用工企业给予的基本生活费,而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后就不能再从该企业取得收入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实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单位职工老李2011年11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100000元,退养工资2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老李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100000÷50=2000(元),(2000+2000-3500)=500(元),其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则老李2010年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0+2000-3500)×3%-0=29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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