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规[2022]10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1-04
摘要:本规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市监规[2022]10号          2022-11-4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集体决策、项目储备、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活动,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助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下列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由地方承担的工作项目。

  第二章 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第五条 申请本节资助和奖励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申请资助或奖励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管理和统计,并且符合相应资助或奖励条款规定条件。

  第六条 实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为:申请人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资助1500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5件。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或者实质审查费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清单;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第七条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0元;

  (二)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或者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4500元;

  (三)申请人在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元;

  (四)申请人在英国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100元。

  本条资助的申请金额不得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清单;

  (三)关于申请金额不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承诺函;

  (四)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第八条 实施促进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奖励。奖励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50万元奖励,本项目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积极、持续开展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机制,有效促进深圳市高价值、高质量培育工作发展;

  (三)申请人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未来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布局、海外发明专利布局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四)在专利产品销售、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或者获得专利奖等转化运用方面以及专利保护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五)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奖励。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其他具体、充分反映申请人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资助标准为:给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一次性资助每家1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组织;

  (二)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为有效状态;

  (三)申请人获得上述认证的时间在资助申请日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四)申请人未获得过市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证书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五)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于获得奖项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奖励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三)获得奖项、资质的相关文件。

  第二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十一条 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成立时间3年以上,且未获评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未获得过本规程第十二条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第十三条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以及本条规定的资助;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并取得成效;

  (五)近2年专利授权量或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六)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服务)起到核心支撑作用,或已对外实施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一定成果;

  (七)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八)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本条资助与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资助和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申请人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建设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各领域工作成效的相关材料;

  (五)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工作成效相关材料;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知识产权投入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支持深圳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或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助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工作载体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承诺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版权保护及管理制度、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的相关材料;

  (四)版权登记证书及清单;

  (五)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在作品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相关材料;

  (六)软件正版化率达100%的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七)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实施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支持深圳市商标品牌事业发展,开展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助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工作载体企事业单位,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具有较高的商标品牌意识,已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已设立商标管理机构,已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商标管理专职人员3人以上;

  (三)商标注册总量不低于100件,近3年商标注册量持续增长;

  (四)每年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用于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且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积极开展商标品牌运营,上年度商标产品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商标培训活动。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商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四)商标注册证书及其清单;

  (五)商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相关材料;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用于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1%的审计报告;

  (七)开展商标维权活动、培训活动的相关材料;

  (八)上年度商标产品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资助标准为:对于已经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联盟秘书单位或者发起单位,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及以上政府重点规划支持的产业;

  (三)联盟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成立2年以上且运作良好;

  (四)联盟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资助;

  (五)联盟成员单位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数量合计100件以上,且近2年持续增长;

  (六)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对深圳市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以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导航、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以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联盟备案相关材料;

  (四)联盟章程;

  (五)联盟成员单位相关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权属材料;

  (六)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工作的相关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充分发挥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资源积极作用,促进专利技术、专利设计实施运用,对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获得创新成果促进专利权转化运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

  (二)申请人从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权许可或者转让,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者登记,且其专利许可备案或者转让登记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三)有关专利权被许可或被转让到深圳市。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的佐证材料;

  (三)专利许可、转让的相关合同及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转让登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四)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票据、银行回单。

  第十六条 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专利技术、专利设计的转化运用对接活动,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专利在中小微企业转化运用。资助标准为:参考对接活动的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同一申请人每年可以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积极促进深圳市专利转化运用工作,在深圳组织开展面向深圳中小微企业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成果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

  (三)对接活动已促成有关专利许可或转让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应,相关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已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四)对接活动完成不超过1年。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组织开展、取得成果等方面相关材料;

  (四)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资助。资助标准为: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运用成效明显,符合条件的,在出口前尽职调查、风险预警及防控工作的实际支出成本以内,每项额外增加不超过20万元资助。同一申请人每年限报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深圳开展专利导航及其应用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二)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在资助申请日上年度1月1日之后;

  (三)已对外发布项目成果,并同意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四)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运用成效明显,申请额外增加资助的,应当基于导航成果完成了相关产品或服务出口的前期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风险预警及防控,且申请人相关产品或服务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

  所导航产业列入深圳市或上级政府重点规划,或者列入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的,可以优先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报告等成果材料;

  (四)项目成果对外发布的相关材料,可以附加项目成果运用成效情况材料;

  (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项目相关支出费用审计报告;

  (六)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申请人相关产品或服务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风险预警或防控的相关材料,以及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年报、出口退税凭证或者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年度出口额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入池参与我市企业发行的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利息与担保费的合计金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5%,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本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作为入池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申请本条补贴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且还清本息的时间在补贴申请日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三)同一笔贷款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贷款补贴;

  (四)企业入池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贷款主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等贷款相关材料;

  (三)由放款金融机构统一出具的贷款结清等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评级报告的相关材料;

  (五)担保费支付凭证及票据,贷款进账单据、还款单据及利息支付凭证及票据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资助标准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布申请指南,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具体项目内容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部署进行确定。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以及保障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其他必要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以及保障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项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获得本市知识产权维权类资助的;

  (二)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情形的;

  (三)相关支出属于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的;

  (四)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知识产权国内维权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三)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

  (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1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自该日期起至申请截止日不超过1年;

  (五)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同意将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项目可包含单个或者多个维权事项,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侵权人进行维权的,或者以多个权属进行维权的,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国内维权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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