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28
摘要: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21号       2015-04-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

  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权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04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