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会[2014]39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13
摘要: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题库,实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三科联考。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科目、报考办法及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督促检查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县级财政部门配合省辖市做好本地区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当地考试人数确定考试时间和场地,在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在考试结束后,通过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发放。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向考试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在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中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同一底版的1寸免冠照片1张。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六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

  (一)持证人员采取网上继续教育学习为主;

  (二)确需面授培训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三)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学分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计量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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