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解读——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2-06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为落实《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