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源涉税行政案:为刑案而生?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侯兆晓 人气: 时间:2016-03-22
摘要:编者按 本社曾于2014年8月间,对鸿源公司及桂松案以连续七篇的篇幅进行了系列深度报道。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案件背后的内幕逐步浮出水面。 当年一个携国际前沿显示技术、怀揣美好创业理想的鸿源科创团队回国创业,在江西

专家认为政府行为行政违法

地方政府为何以调处企业“纠纷”为由,为承包商以成本价取得研发生活配套用地并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把国家科技项目的生活配套用地特定设施作为一般商品房对外销售,获取巨额利益?

我国著名法学界专家就鸿源研发生活配套项目被迫转让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专业法律意见,指出:

1.在鸿源科创公司及鸿源房地产公司与福建宏利公司及南昌宏利公司的项目合作过程中,南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超越职权,不当干预当事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且南昌市人民政府对其向鸿源科创公司及鸿源房地产公司作出的行政允诺拒不履行,违反了政府诚信原则,造成了企业的经济损失。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南昌市人民政府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超越职权,不当干预当事人在鸿源科创项目研发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合作过程中的民事纠纷,以一系列会议纪要及函件,包庇福建宏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鸿源房地产公司的自主经营权,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3.福建宏利通过攫取LCOS国家项目研发生活配套设施用地所获得的巨额利润属于非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后归入国库。

律师认为鸿源涉税案异乎寻常——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2016年1月26日,税案再次开庭时,鸿源公司代理律师陈述了事实,递交大量的证据材料,对鸿源涉税案的来由及事实真相进行了全面披露。

首先,国税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后,行政机关应无权再单独稽查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刑案证据显示,2010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对鸿源科创涉嫌逃税罪立案侦查。11月底,税务机关在上级交办的情况下,开展税务稽查,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而后,税务机关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交刑事审查。侦查机关又以税务机关的意见为依据,认为鸿源科创构成逃税罪。

退一步讲,即使国税独立稽查完,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审查,也无权再作出行政处罚。地税在同样的情况下,已召开听证会,但处罚决定至今未作出,就是个最好的说明。

其次,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均无合法依据:

1.鸿源研发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开发权被迫以成本价转让给承包商,对于转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缴纳问题,2009年9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东方海德堡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明确:鸿源公司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待市政府按照相关文件清算与鸿源数显公司LCOS项目配套资金后,按规定缴纳。该会议有税务机关负责人参加,各方也均照此执行。但税务机关却在桂松被羁押,公司遭受专案组地毯式调查,政府并未按纪要要求对鸿源项目配套资金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突然要求鸿源缴税、缴纳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未作清算,鸿源应缴纳的税款自然无法确定,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鸿源提出用价值过亿的生产线和设备作担保,进行行政复议却遭到拒绝。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海德堡项目转让收入1.6亿元”,已在《中止协议合同书》及《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均明确,该款项为1.2亿元土地出让金及4000万元前期费用。即项目前期成本,鸿源项目是按成本价转让的项目开发权没有收益,不存在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境外企业的境外往来款556.57万美元,作为鸿源科创内部承包收益列入转让东方海德堡项目的收入。

事实上,556.57万美元境外往来款与东方海德堡项目承包及转让款项都毫无关系。这是发生在两个不同政治体制、纳税体制下的经济活动,两者之间毫无关联。《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将境外企业之间在境外往来的款项认定为鸿源公司承包收益,列入其他收入计税,毫无根据。我国著名法学专家对此论证认为,鸿源公司并非这两笔美元(556.57万美元)款项的实际收款人,南昌市国税局将其认定为鸿源公司的收入,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支持,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从前述过程可看出,在专案组已对逃税罪立案的情况下,又“商请”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查。为此,税务机关拒绝确认鸿源科创股东提出的担保申请,不同意对处理决定复议,并最终将案件移送刑事审查,其目的就是要追究桂松和鸿源的逃税罪。

最终因涉税罪名太过牵强,一审判决并未支持,认定鸿源、桂松等不构成所指控的逃避追缴欠税、逃税罪。

为何税案如此荒诞无稽?鸿源案的律师认为,税案实为炮制刑案而生。正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许丹在2012年12月15日《南昌“桂松案”还有底线吗?》一文中所述:“江西桂松案专案组,为了给桂松网罗罪名,可谓煞费苦心。专案组为桂松相继罗列了骗取出口退税、骗汇、贷款诈骗、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诈骗、骗取国家拨款、骗取土地出让金……这一番海选,就像推着购物车在超市挑选商品一样,结账前随便挑、随便拿、随便选、随便放。”“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专案组终于完成了海选,列出了桂松企业犯有:行贿罪、抽逃出资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逃税罪四项罪名,并成功起诉,把桂松推进了法庭。”

“且不说这四项罪名是否成立,单看专案组立案之辛苦、之艰难、之不松不懈,就彻底让人折服,这可真是欲办之案,不愁无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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