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6个月内,该土地可暂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相应地,也暂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待36个月期满后,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 企业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要求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以及企业以其他非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按规定应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如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在计算亩均税费时,该土地面积可按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月数折算。 5.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6.减免税与企业评价的年度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7.企业应根据省地税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要求,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企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8.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幅度及行业亩均税费标准,授权市地税局可根据市区经济总体运行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五、工作要求 开展专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电商换市及温商回归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经信委:牵头做好工业企业评价工作,并向市地税局提供优秀类(A类)、提升类(B类)、帮扶类(C类)企业清册; 市地税局:负责向市经信委提供工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地税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合计数、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根据市经信委提供的优秀类(A类)工业企业清册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落实非工业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负责向市经信委、市地税局提供工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国税税收(不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根据市地税局计算企业亩均税费的要求,向市地税局提供相关非工业企业、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列入我市主导产业精准培训计划的企业、温商回归企业(项目)与总部经济企业、“四换三名”工程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税税收(不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 各责任单位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供上年度数据信息,相关企业的评价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本方案自2015年度起实施。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处理,仍由市地税局根据《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196号)文件规定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附件: 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注:各级别之间以路、大道、湖和河为主要的分界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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