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在会计上,广告费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直接计入企业当期的销售费用中的。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是限制在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内的,并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不同行业的广告费支出实行不同的限制比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接转。当然不同行业可能扣除比例不一样,有些企业可能在前5年内能享受据实扣除的优惠政策,但总体原则是比例扣除,无限期结转。但在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如何进行广告费的比例扣除,如何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以及结转的广告费用以后期间如何扣除,法规中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的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十一在操作层面上对这个问题给予了明确。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的结构和填表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出,附表第4行是企业当年发生的所有广告支出,第5行是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那4-5就是该企业该纳税年度可以申请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总额。第8行是该企业本年广告费扣除限额,它是根据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乘以税法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来的。当4-5≤8时,第9行本年广告费支出纳税调整额就是第5行,即除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不允许扣除外,其他都可以扣。如果4-5>8,则第9行就等于4-8。在4-5≤8时,第10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0,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第12行本年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才可能有数字。在4-5>8时,本年发生的广告费尚无法全部抵扣而向后期结转,自然更无法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因此,从扣除顺序上讲,广告费的扣除顺序是现用当年可扣除的额度来扣除本年发生的广告费,有余额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无余额或余额不足就再向后期结转。即在顺序上是先扣除当期的,再扣除前期的。那我们要提出的是疑问是,在广告费扣除顺序上能否采用先扣除前期的,有余额再扣除当期的,即先前期后当期的顺序呢。 如果从广告费无限期递延的角度讲,这两种扣除顺序是没有本质差别的。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中规定: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的计算基数。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可以向以后结转,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这就是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其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和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后发生的广告费在税前扣除待遇上是不一致的,前者有3年的扣除限制,后者可以不限期结转。这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广告费扣除顺序上,如果采用先扣除前期,有余额在扣除当期的顺序可能更为有利。如果采取先扣除当期,再扣除前期的顺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会产生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前发生的广告费由于在3年内得不到及时的限额扣除而作废。即使采用附表11的扣除顺序,我们在填写12行本年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时,如果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有几个年度都发生广告费,在扣除时是按照从前向后还是从后向前也会发生争议,而这个由和3年有效期限的计算密切相关。 考虑到以后年度可能总局还会对企业广告费扣除出台新的规定,可能对其他行业的广告费扣除规定年限限制,我们建议对《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的结构进行一下修改,即在扣除顺序上按先扣除前期,余额扣除当期,不足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的办法。具体为在第8行计算出本年广告费扣除限额后,第9行先加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第10行填减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如果8>9,第10行就等于9,8<9,第10行就等于8。第11行填写本年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如果8<9,第11行就等于4。如果8>9且8-9>4-5,第11行就等于5,如果8>9且8-9≤4-5,第11行就等于4-(8-9)。第12行填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当8<9,第12行就等于4-5。当8>9且8-9>4-5,第12行就等于0,8>9且8-9≤4-5,第12行就等于(4-5)—(8-9)。第13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等于第9行-第10行+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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