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6]2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08
摘要:为公平原矿与精矿资源税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实际,铁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4,井矿盐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3,金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5,金矿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4。
  

  附件1

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中央列举名称)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3%

2

金矿

金锭

4%

3

铜矿

精矿

2.5%

4

铝土矿

原矿

7%

5

铅锌矿

精矿

--

6

镍矿

精矿

--

7

锡矿

精矿

--

8

非金属矿

石墨

精矿

3.5%

9

硅藻土

精矿

--

10

高岭土

原矿

6%

11

萤石

精矿

6%

12

石灰石

原矿

6%

13

硫铁矿

精矿

--

14

磷矿

原矿

--

15

氯化钾

精矿

--

16

硫酸钾

精矿

--

17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4%

18

湖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

19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0%

20

煤层(成)气

原矿

1%

21

粘土、砂石

原矿

2元/

立方米

22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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