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6]2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08
摘要:为公平原矿与精矿资源税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实际,铁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4,井矿盐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3,金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5,金矿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4。

  附件2

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省级列举名称)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1

非金属矿

矿泉水

原矿

2.5%

2

花岗岩

原矿

2.5%

3

耐火粘土

原矿

5%

4

石英砂

原矿

15%

5

石英岩

原矿

15%

6

石膏

原矿

6%

7

白云岩

原矿

14%

8

硅灰石

原矿

4%

9

长石

原矿

17%

10

宝石

原矿

20%

11

金刚石

原矿

20%

12

玉石

原矿

20元/吨

13

滑石

原矿

20元/吨

14

菱镁矿

原矿

15元/吨

15

膨润土

原矿

10元/吨

16

沸石

原矿

10元/吨

17

大理岩

原矿

10元/吨

18

天然卤水

原矿

1元/吨

19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精矿

3%

20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原矿

2元/吨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