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6-20
摘要: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7]375号        1997-06-20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6月20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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