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细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8个所得税征管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10-08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项政策优惠力度大、涉及环节多、缴税期限长,为确保纳税人清晰知晓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使新旧政策顺畅衔接,税务总局最新发布《关于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项政策优惠力度大、涉及环节多、缴税期限长,为确保纳税人清晰知晓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使新旧政策顺畅衔接,税务总局最新发布《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通知》涉及的8个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细化。

首先,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

1.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确定方法。  

《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细化之处:《公告》明确,公司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2.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税务处理。  

《通知》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细化之处: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能享受递延纳税。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  

3.员工取得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和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  

细化之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区分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和不符合条件、未递延纳税的股权激励,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纳税。其中,对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4.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  

《通知》规定,对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需对其实际取得成本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细化之处:《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5.企业备案的规定。  

细化之处: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6.股权转让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通知》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转让递延纳税的股票(权)时,扣缴义务人需按照规定扣缴相关的税款。  

细化之处:《公告》规定,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提供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其次,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

1.政策对企业类型的要求。  

《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细化之处:《公告》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2.政策的征管规定。  

《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细化之处:《公告》为纳税人设计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此表由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旨在确认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递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奠定基础。为防止企业明显有意高估技术成果价值,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公告》强调了对技术成果评估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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