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6-10-12
摘要:编者按: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本法草案)及说明,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未来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和推动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深远意义。近日,华税受全国人大常委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例。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不同纳税期限对应的申报缴纳期限。该条文在用语、措辞和表述上十分清晰明了,不会让受众造成误解或产生其他歧义。
 
本法草案第十八条对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期限的规定中的用语存在着不够严谨、含糊和瑕疵的问题,容易给尚不具备税法知识储备的受众造成误导和理解错误。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期限的规定,即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而草案第十九条又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那么,环境保护税究竟是应当按季申报缴纳还是纳税期限届满后15日内申报缴纳比较含糊,究其原因还是草案第十八条的用语和措辞没有使用基本的税法概念。我们认为,此处不适宜用按季“申报缴纳”的表述,而应当将其替换为“纳税”。在我国现行税法文本中,所谓“纳税”这一法律概念的含义即指的是“计算应纳税额,确定纳税义务”。因此,建议本条款可以开宗明义,准确使用税法概念,直接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本法草案第十八条修改后表述如下: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纳税人应当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纳税。
 
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四、本法草案对纳税人的救济方式及涉税争议处理缺少必要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补充完善
 
环境保护税法采取了“企业申报、环保协同、税务征收、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环保主管部门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职责对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纳税人不仅需要接受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而且需要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测审核,不难预见,本税种的涉税争议也将会更加复杂,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争议时的救济方式,以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主体是税务机关,因此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能够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影响的绝大多数征税行为还是由税务机关作出,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环保主管部门的一些履行职责的行为也可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就需要准确地界定在纳税人诉诸的涉税争议救济程序中环保主管部门的角色和地位,环保主管部门究竟是第三方角色还是征管主体还是需要区分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我们认为,纳税人发生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争议、对征管行为不服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先行缴纳税款,再向有权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以下两个情形中,纳税人对征管行为不服的,应当以税务机关和环保主管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1)税务机关会同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本法草案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税人对核定结果不服的情形;
 
(2)税务机关提请环保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计税依据进行复核,并按照环保主管部门作出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对此不服的情形。
 
除上述两情形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不服的,应当按照现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有权机关提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依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我们建议在本法草案第二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专门规定纳税人的救济方式及涉税争议处理: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环保主管部门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救济方式的具体规定(如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复议受理机关的确定,诉讼被告人的确定等)可以在本法的实施条例中加以具体规定。
 
附:
环保税法(草案)修改建议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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