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7号 2017-01-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年满16周岁的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三亚海棠湾免税店或者通过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和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二、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和乘火车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 三、除以上规定外,铁路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铁路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17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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