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网上申报系统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网上申报系统升级工作现已完成,自2017年4月17日起,恢复受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网上申报。请在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应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2016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厦门市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应进行年度关联申报的纳税人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或者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期限。纳税人应于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为节省您的时间,提高申报效率,请尽量错峰申报,特别是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请尽量于4月底前完成申报,避开5月的申报高峰期。 (二)涉税资料报送要求。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三)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时,请注意“102注册资本、105资产总额”栏次的金额单位为“万元”。 (四)资产损失申报。纳税人2016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要求完成资产损失申报: 1.本市居民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相关材料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外省市总机构在厦门市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填报相应的明细表(同本市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申报材料和明细表上报总机构。 四、享受税收优惠注意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符合:(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填报财务会计报表时必须填报附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根据汇总表填报年度申报表的附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咨询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三)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四)税收优惠备案。除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外,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五、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咨询热线:12366、各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 网报技术咨询电话:5315152、 5315635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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