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360天认证期限还能重新开具红字发票

来源:黄蜂老五 作者:黄蜂老五 人气: 时间:2017-06-14
摘要:老五解说红字发票新政 事情大概要从15年前说起,那时候金税工程二期刚刚起步,年轻的读者还在上小学吧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

老五解说红字发票新政

事情大概要从15年前说起,那时候金税工程二期刚刚起步,年轻的读者还在上小学吧……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当月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这是最早的认证期限——90天,很多人栽在“三个月”的误会中,拿着无法认证的发票,嗬嗬哭着回去。谁都知道,三个月≠90天,除了2、3、4月,其他“三个月”都会超过90天。

在“三个月”栽过的请举个手。

举手的,你暴露年龄了哈。

过了6年,税务总局体察民间疾苦,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一倍至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但是,还有人栽在“六个月”的误会中。六个月>180天,这么简单的道理还是有人不明白。有很多是以讹传讹,道听途说造成。

所以关注一个靠谱的公号很重要,比如“财税蜂言蜂语”,就这么值得你信任。

认证期限延长一倍后,栽倒的人和发票还是太多,前赴后继的。老五实在不明白,后来想通了——原来那时候没有微信公众号,信息和知识的传播真是大问题。

再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从2011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和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三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因5项客观原因逾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稽核比对相符后允许抵扣。

话说,税务总局也想不到,这个工作量实在太大。不堪其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这两个公告一直强调超过认证期限是无法抵扣、也无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纳税人无法自行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规避超期认证,只能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层层上报税务总局审批。

税务总局实在不堪其扰,因为100%审批通过的事情就是一个苦力活。这不是证监会,股票IPO有淘汰率。

然后,就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放开了在认证期限内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限制,当时允许超过180的认证期限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公告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老五解说:重大利好!取消了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要求在发票认证期限内上传《信息表》的限制。

也就是说即使超过了180天的认证期限,在无法认证通过的情况下,还可以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开票系统收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重新开具蓝字专用发票。

至于是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还是由购货方申请。简单说是操作上的事情。复杂说,还牵涉到货款支付的法律责任。

没事的话,尽量销售方自己动手解决吧。具体注意事项,详见《税务通》之“增值税专题”之“红字发票”栏目】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老五解说: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暂未明确】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老五解说: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超过了180天的认证期限,尚未通过逾期认证流程处理的,目前还可以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开票系统收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重新开具蓝字专用发票。

这也是简政放权的一种体现。要知道逾期认证流程处理,根据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是需要上报税务总局才能审批通过。那对谁都是一种煎熬。】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0日

今年7月1日起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或者说“勾选期限”又延长一倍,至36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确认。

请注意,认证期限内填开《红字信息表》的限制继续放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