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 1.2 向低税管辖区法人对外支付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低税司法管辖区居民纳税人取得的特定类型的收入(如利息和特许权 使用费)以及资本利得,都须由巴西境内支付方代扣25%的预提税(而 不是一般适用的15%费率)。同时,对于非居民适用的一些税收优惠也不适用于出于低税司法管辖区的实体。 不论是否为关联方,巴西居民纳税人和在低税收管辖区实体之间的交 易都受巴西转让定价规则管制。 2.转让定价相关规定 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 - 与关联方的跨境交易; - 与在低税收管辖区实体之间的交易; - 与对企业构成和股权信息实行保密政策地区的实体之间的交易; - 与“优惠税收制度”下的实体之间的交易。 “优惠税收制度”是指在这样的制度下: - 收入不征税或即使征税,但最高税率低于20%; - 在不存在任何实质经济活动或存在少量实质经济活动即可向非居 民个人或法律实体授予税收优惠; - 该税收管辖区以外取得的收入不征税或即使征税,但最高税率低 于20%; - 在该税收管辖区不能获得企业构成、货物或权益的所有权或相关 经济活动的信息。 从上述规定可见,巴西的转让定价规定不仅适用与关联方之间,在特 定情况下,即使未构成关联方关系,也须受转让定价规定的约束。 巴西的转让定价规定不适用于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费、专利费、技术使用费或者技术、行政、科研协助服务的服务费,对于这些事项的扣除限制在其他法规中明确。 2.1 法定制度 巴西的转让定价规定受多个法规共同规范,在1312/2012 法令的规定 下,巴西转让定价规则也适用于公司的背对背交易,即,即使没有实际的进出口交易,但是是由巴西公司与外国关联公司进行的交易。 2.2 关联方定义 根据公司法,关联方分为三种,控制、受控及其他关联企业。 控制企业直接或通过其他企业对受控企业有投票权,对其经营决策或管理层的任免有决定性权力。 其他关联企业是指一方在未对另一方控制的情况下对其财务及经营策略产生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指一方持有另一方20%以上的股份。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可视为巴西法律实体的关联方: (1) 非居民母公司; (2) 非居民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3) 非居民个人或法律实体,因其持有的股份对巴西企业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 (4) 根据公司法243 条(第1,4 和5 款)构成巴西企业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 (5) 非居民企业与巴西企业共同受第三方的控制,或均受到第三方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 (6) 非居民个人或法律实体,与巴西法律实体共同持股第三方企业,二者持股比例之和构成对第三方企业的控制或重大影响; (7) 非居民个人或法律实体具有合资关系(joint venture 或coownership); (8) 非居民个人,该个人为巴西企业管理层的亲属、配偶或同居人,或者是巴西企业的控制合伙人或股东; (9) 非居民个人或法律实体,其作为巴西企业采购或销售货物、服务或权益的排他性代理人、分销商、经销商等;以及 (10) 非居民个人或法律实体,巴西企业作为其采购或销售货物、服务或权益的排他性代理人、分销商、经销商等。 2.3 同期资料和披露要求(包括处罚) 巴西法律没有指定纳税人所需准备的同期资料,纳税人须自行举证以证明关联交易安排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实际的角度来看,纳税人通常提供销售协议、发票、所得税申报表等作为支持文档。任何外语文件必须被有资质的翻译人员翻译成葡萄牙语。 巴西没有具体的转让定价相关的罚款收费,有针对企业所得税少交的企业进行的一般性的处罚。因此,在税务审计时,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转让定价计算方法不正确,并导致企业所得税缴付不足,上述罚款规定将适用。 2.4 转让定价方法与实务 虽然基于OECD 指南,但在许多方面巴西的转让定价规定不同于OECD指南,无论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或者业务的特殊性(在巴西转让定价下没有功能分析),尽管基本上采取OECD 指南建议的方法,但在诸多方法中巴西法规都规定了固定利润区间,验证交易须落入固定利润区间。此外,巴西没有申请预约定价协议(APA)程序的规定。 分散的转让定价法规未能由官方有效整合以明确规范,因此纳税人在巴西很难在法定框架下明确得出验证关联交易的最适合方法。 目前,转移定价方法选择取决于交易的类型,即进口或出口交易。例如,一个居民企业接收来自国外的专利费,将被认为已经完成了一个出口交易。 2.4.1 进口交易的转让定价规则 根据巴西的转让定价规则,目前有四种方法确定从国外关联方购进的产品、服务或权利的可比价格,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引用价格法(Quote price for imports)。 如果不止一种方法适用,该公司可选择得出最高进口价格的方法,以证明其符合巴西转让定价规则。如果可比价格高于关联交易实际价格,则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相反情况,则不须调整。 2.4.2 出口交易的转让定价规则 法定出口关联交易的验证有五种方法,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批发价 格法(Wholesaleprice in the country of destination, less profit margin)、零售价格法(Retail price in the country of destination less profit margin)、成本法(Acquisition or production cost, plus taxes and profit margin)和引用价格法(Quote price for exports)。 如果不止一种方法适用,该公司可采用得出较低出口价格的方法。如果可比价格低于关联交易实际价格,则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相反情况,则不须调整。 另外,巴西法律也对从境外关联方借款及向境外关联方发放贷款的跨境资金融通交易进行了相关规定。 2.4.3 跨境融资 巴西境内法律实体借入的款项,在巴西中央银行登记的,可以按合同约定扣除利息费用。 巴西境内法律实体借出的款项,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利率按照美元贷款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波兰 1 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 1.1 概述 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通常称之为关联方,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关联方的定义不同)之间发生的交易被称为关联交易(或受控交易),而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各种类型交易时所制定的价格。由于关联交易的定价可以不受到市场力量的决定,因此关联交易常常会引起各国税局的关注,企业会被质疑是否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波兰财政部以及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都有相应的规定。波兰企业所得税法第11 条以及波兰个人所得税法第25 条均指出:若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商业关系的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商业关系的构成条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应该就其取得的利润进行评估[9]。 1.2 关联交易类型 通常而言,关联交易的种类有很多,例如: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服务的提供、资金融通和租赁安排等。 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概述如下: 1.2.1 有形资产的销售 有形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实物资产。有形资产的销售既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及产成品销售,即通常所说的库存销售,也包括在企业日常运营以及生产产品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机器和设备的销售。 1.2.2 无形资产的转让 按照《OECD 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简称“OECD指南”)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最新指南,“无形资产”既非实物、也非金融资产,可被拥有和控制以用于商业活动,而且独立企业间在可比情形下对其使用或转让会支付对价。 在转让定价领域,无形资产通常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技术型无形资产,它是由制造商的生产活动或研究开发(“R&D”)所创造。第二类为营销型无形资产,即通过市场营销、分销和售后服务所创造。无形资产在相关实体之间转让通常有四种方式: 直接出售; 没有报酬直接转让(如通过赠送的方式等); 以特许权使用费换取的许可(基于销售额百分比或单位总额等的一次性或定期付款); 免特许权使用费的许可。 1.2.3 提供服务 向关联方提供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从相对普遍的会计、法律或税务服务等,到复杂的涉及无形资产转移的技术支持。 1.2.4 融资交易 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也是常见的关联交易之一。在开展关联融资安排分析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贷款的利率(无论是固定还是浮动); 贷款金额; 货币种类; 借款方的信誉(包括是否提供贷款担保)。 2 波兰转让定价法规概览 波兰拥有较为健全的转让定价法规,它们同时适用于跨境和境内交易。这些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OECD 指南,自1996 年以来,波兰便成为OECD 成员国。 波兰于2007 年首次发布了转让定价法规,此后历经多次修改。近些年波兰税务机关尤为重视转让定价问题。2013 年7 月18 日,由波兰财政部发布的转让定价法规修订版正式生效。该修订版结合了2010 年更新后的OECD 指南以及欧盟转让定价联合论坛的工作成果。此次修订中,重要的更新内容总结如下: 对企业业务重组及其涉及的转让定价问题制定了明确规定,该规定(被视为是对独立交易原则的具体阐述)同样适用于以前 年度交易(详见本文“企业重组”章节); 针对低附加值服务的文档的准备指南,包括对低附加值服务进行了举例(详见本文“服务”章节); 股东费用清单(详见本文“服务”章节); 可比分析过程的描述; 利润分割法的应用指南; 消除关联方收入调整而造成双重征税的双边或多边协商程序。 2014 年2月,波兰财政部针对企业业务重组发布了进一步的指南,与OECD 指南中的第九章内容保持一致。2014 年4 月,波兰财政部组建了一支专门的转让定价团队,主要负责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查。 此外,2015 年1 月初,波兰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版正式生效。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适用范围。 2.1 关联方的定义 波兰的转让定价法规适用于跨境和境内关系。然而,这些关系的定义是不同的。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波兰和外国公司被认定是互为关联方: 波兰纳税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或控制位于波兰境外的公司或持有其股份; 外国居民企业或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或控制波兰纳税人或持有其股份; 相同的法人或自然人同时参与管理或控制一家波兰公司和一家外国公司或持有其股份。 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波兰公司间被认定是互为关联方: 波兰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或控制另一家波兰的境内公司或持有其股份; 相同的法人或自然人同时参与管理或控制两家波兰的境内公司或持有它们的股份; 由劳务合同或共同财产所产生的亲属关系,可以存在于两家波兰的境内公司之间或参与管理、控制或监督的人之间; 同一个人负责管理、监督或控制两家波兰的境内公司。 根据波兰目前的相关规定,上述有关关联方的定义中提及的持股比例为5%,即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达到5%即视为双方互为关联方。但是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比例将于2017 年1 月1 日起从5%提高至25%。 不论是否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涉及向避税国支付款项的交易均受到转让定价法律法规的约束。财政部颁布了相关的法令,法令中列明了存在有害税收竞争的国家(即避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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