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的企业,当期生产领用的农产品允许加计扣除部分的价格如何确定?

来源:大力税手 作者:大力税手 人气: 时间:2017-07-24
摘要:问题: 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的企业,当期生产领用的农产品允许加计扣除部分的价格如何确定?是否可以采用平均购买单价?还是必须还原为发票单价?(如面粉,可能采购自不同的供应商,价格上有差异,即便是采购自同一供应商的面粉,每一批次价格也可能存在差

问题:

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的企业,当期生产领用的农产品允许加计扣除部分的价格如何确定?是否可以采用平均购买单价?还是必须还原为发票单价?(如面粉,可能采购自不同的供应商,价格上有差异,即便是采购自同一供应商的面粉,每一批次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

参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二)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另:财税[2012]38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核定扣除的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是按照“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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