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中央“放管服”精神,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就代开发票金额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8年3月7日起,自然人在受托第三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次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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