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下简称“伟星实业”)向自然人侯又森、中科鑫通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向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章卡鹏、张三云、谢瑾琨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关于上述交易,伟星股份(002003.SZ)于2018年4月19日发布公告称: 截至2016年末,中捷时代尚有部分销售及研发项目合同未完成登记备案,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12,577,313.24元。侯又森承诺,若中捷时代上述增值税免税申请无法获得备案或批复而导致中捷时代需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及遭受其他任何损失,由其个人全额承担。 明税观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虽然为免征增值税项目,但是前提是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而非可以直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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