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税营字第046号 1987-07-2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文自1993年12月13日起停止执行。
一、对房屋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商品房的收入,凡未征税的,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 二、对国营和集体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屋,委托建房的单位提供基建计划、基建材料指标、房屋开发公司按施工造价加2.5%的费用和建筑税作价销售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0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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