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0]818号 2000-1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财监[2000]40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税 屋附件:财监[2000]40号 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01日 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财监[2000]40号 2000-9-26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法规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法规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7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审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等企业以下具体财务事项: 一、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事项的审批; 二、核销坏帐损失及固定资产、存货、股本投资等损失的审批; 三、交纳住房公积金因资金不足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项的核定; 四、工资列支、工效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的事前审查; 五、中央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的审批); 六、所在地中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的审查,但财政部组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除外; 七、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超过法规比重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的审批。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中央各企业集团(不含外贸)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