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收取的贴息能否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9
摘要:  提问内容:我公司系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向购买方索取货款时,对方称没有现钞只有 承兑汇票 并且是大额的。我公司则只能要现钞,对方称要现钞也可以,但是要我公司承担 承兑汇票 的贴现利息。我公司出于无奈,只好同意...

  提问内容:我公司系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向购买方索取货款时,对方称没有现钞只有“承兑汇票”并且是大额的。我公司则只能要现钞,对方称要现钞也可以,但是要我公司承担“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我公司出于无奈,只好同意。对方收取贴息后,向我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举例如下:我公司销售货物给甲企业,货款100万元。甲企业实际支付95万元,另外出具加盖加企业公章的“收款收据”一份,载明向我公司收取贴息5万元。

  请问:对甲企业向我公司收取的5万元贴息,我公司能作为扣除项目在税前扣除吗?

  国际处信箱税官答复:您好,请咨询所得税部门信箱,新法实施以后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由该信箱负责,外税处08年以前年度原外资所得税政策及负责非居民和过渡优惠政策。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