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我公司系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向购买方索取货款时,对方称没有现钞只有“承兑汇票”并且是大额的。我公司则只能要现钞,对方称要现钞也可以,但是要我公司承担“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我公司出于无奈,只好同意。对方收取贴息后,向我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举例如下:我公司销售货物给甲企业,货款100万元。甲企业实际支付95万元,另外出具加盖加企业公章的“收款收据”一份,载明向我公司收取贴息5万元。 请问:对甲企业向我公司收取的5万元贴息,我公司能作为扣除项目在税前扣除吗? 国际处信箱税官答复:您好,请咨询所得税部门信箱,新法实施以后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由该信箱负责,外税处08年以前年度原外资所得税政策及负责非居民和过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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