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专用发票的诞生
1994年国税局以国税发[1994]84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套印出口专用发票,到1999年以国税发[1999]200号重新规定自2000年开始全部都要使用规定格式的出口专用发票。
(国税发[1994]84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国税发[1999]200号):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4号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图一、出口专用发票样式
一式七联,存根联、记账联、出口退税联、结汇联、海关联、税务机关存根联、客户联。设计上有七联,但除退税、企业做账各需一联外,其他单位或部门没人要,国外客户也不要。设计上也很奇葩,把最清楚的留给自己,最不清楚的第八联给客户,我是客户我也不要。
那么从2000年开始,是不是都叫做「出口专用发票」,非也!我只在2002年国税发[2002]116号文件中见过一次有「出口专用发票」的说法,摘录如下:
《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全文废止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是国税总局唯一一次在文件中使用「出口专用发票」:
四、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我国税务法令中称呼「出口发票」的多,称呼「出口专用发票」的少;搞得好像「出口专用发票」是民间俗称是山寨似的。而且民间也一直使用这个出口专用发票的的说法,至少出口通关申报的时候,是要用到的。2007年我在南方某市辅导一家联网监管企业的关务时,他们的管理办法中就很清楚的描述操作过程中要提交「出口专用发票」,摘录如下:
A-IES-0100进出口作业办法
5.3.1加工贸易保税成品出口
(4)收到电子口岸回执信息后打印报关单并黏贴报关条形码经用印及签核后连同出境货物通关单、装箱资料、发票(出口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执行现场口岸报检及报关作业。
5.3.2一般贸易出口
(4)收到电子口岸回执信息后打印报关单并黏贴报关条形码经用印及签核后连同出境货物通关单、装箱资料、发票(出口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购销合同执行现场口岸报检及报关作业。
5.6.3资料提供与保存
(1)进出口部需将报关单进料加工联复印件、付汇证明联正本、收汇核销联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出口专用发票第一、三、四、六、七联及5.6.1(4)述明的各项资料交给财务部。财务部依据【进口报关记录表】及【出口报关记录表】进行核对及签收。进出口部依据【进口报关记录表】及【出口报关记录表】保存。
出口专用的普通发票?
有人说出口专用发票是2016正式不见的,甚至有人说2018才没看到的;但我印象中在我前一家公司2013年做完「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后开始用独资企业的进料加工保税合同出口产品的时候,就没看到这个白白胖胖的小伙子。但遍寻不着这个白白胖胖小伙子被取消户籍的新闻。
或换个角度来说,就在众人不知不觉中,变成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见图二),再不见「出口专用发票」这孩子,是离家出走了,还是怎么了,孩子他的娘都不吱声,我们自也沉默。
图二、用于出口业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那么是不是从此后就没文件这么称呼,非也,至少到2015年,商务部都还在《2016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7号)这份文件中提到「出口专用发票」这个字眼,摘录如下:
三、相关报送材料(五)A类企业中的生产企业须提供2014年的相关出口(出口供货)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出口专用发票」这白白胖胖的小伙子就这么莫名其妙的失踪了,因为没看到正式的文件,所以某些部门或人员时不时在梦靥一声也是有的,平日里不小心提起也是可能的。至少商务部的人不知道,不然不会在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7号中又提到「出口专用发票」一词。
到此,我们要对曾经的出口专用发票给予一个明确的身影,虽然已经看不到了,也应该要缅怀一下。
增值税发票和进出口专用发票的区别如下
差异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出口专用发票 |
1.开票单位不同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 |
税务机关监制的出口专用发票 |
2.使用范围不同 |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 |
国际贸易中无法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出口专用发票,所以现在应该只能用来申报出口退税时使用。 |
3.开票系统不同 |
只能通过开票系统打印 |
可以直接打印,没有指定系统 |
|
列明汇率及销项税额 |
不含税总金额 |
出口发票≠出口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
那么出口发票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是。到这里,有没觉得很绕?为何?我们直接看一下有历史以来提到「出口发票」的法令(画底线的地方就是出口发票的描述),我已经尽我最大的能力去收集,恐怕会有我收集不到的,毕竟内参文件一定收集不到,还有以前互联网不发达的时段,也会有漏网之鱼(为方便讨论在下表列中做了序号):
序 |
文号 |
内容摘录 |
【税法】 |
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 |
二十二、
(四)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全文废止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 |
四、严格免税出口卷烟核销管理。免税出口卷烟出口后,卷烟出口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等单证按月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单证审核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不能按期核销以及出口合同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免税出口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责成卷烟出口企业依法予以补税。
废止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 |
3 |
《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
四、出口本通知第二条列明的援外出口货物的援外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企业的按现行“先征后退”办法管理。援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
(六)出口发票。
全文废止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 |
4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 |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全文废止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4号) |
5 |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
三、有关计算方法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二)所需凭证。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全文废止于(财税[2012]39号) |
6 |
《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 |
四、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证明。 |
7 |
《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 |
四、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全文废止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8 |
《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 |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
9 |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34号) |
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全文废止于(财税[2012]39号) |
10 |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备案单证目录附注2. “出口发票号”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或企业自制出口发票号码(主要指出口商业发票),二者号码不一致的,应分别填写。
全文废止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
1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 |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全文废止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12 |
《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 |
二、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计算免、抵、退税额。凡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企业须如实申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并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作相应扣减。
三、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企业未如实申报实际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全文废止于(财税[2012]39号) |
13 |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
14 |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 |
第二十二条(二)免抵退税申报。
1.出口企业申报电子数据的离岸价与出口发票离岸价一致,但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等相关资料确定其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条
(四)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核对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出口发票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相符;出口发票是否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
(六)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核对以下内容:
1.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金额是否相符。
2.对飞机维修企业,应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否分别申报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申报或者申报不准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同时,应核对维修工作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金额是否相符。
(九)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应核对维修单据是否有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的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是否与维修合同、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相符;发票上的企业名称与维修单据上的企业名称是否相符。 |
【其它相关法令】 |
15 |
《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2000]161号) |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出顶进国产棉花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出口商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棉可开具出口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6 |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2002]301号) |
第十条 对无“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的外贸企业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不超过出口退税额的50%给予贷款:
(四)须出具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发票以及国税局收件单。 |
17 |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6号) |
第二条 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第四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第九条 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低开监制出口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如发现有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
18 |
12366回答有关低开出口发票的问答 |
从税局购买回来的出口统一发票是否适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2006年06月09日]
问:《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中所说的 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如果企业用的是从税局购买回来的出口统一发票,是不是就不适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自制出口发票是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 、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局是出口发票的管理机关,目前实行统一的出口发票管理方式,统一印制,标明“出口专用”字样等。企业从税务机关购买回来的出口统一发票,是税务机关监管的发票,即是说,不管是自制出口发票还是税务机关监制的出口发票,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使用监制的出口发票低开,同样购成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也应适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自制出口发票也即是《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中所指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
19 |
《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
第十五条 转出企业对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发票。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
20 |
《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8号) |
三、相关报送材料
(3)生产企业须提供2005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流通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其他流通企业,还须提供近三年(2003-2005)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
21 |
《关于2012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7号) |
三、相关报送材料
(四)生产企业须提供2010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须提供免抵税证明或加盖税务章的企业免抵退申请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
22 |
《关于2012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8号) |
三、相关报送材料
(一)生产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无环境行政处罚证明、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证明、建设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证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同时提供2010、2011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
我们可以从#1~14的文件中看到,不论税总的或财政部的文件中的「出口发票」都没有指明是企业开给外商的「商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而且在#10的国税发[2005]199号附件《备案单证目录》的附注2特别说明:“出口发票号”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或企业自制出口发票号码(主要指出口商业发票),二者号码不一致的,应分别填写。
#15~22,大都未特别注明出口发票是指那一份文件,仅在#17《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6号)中将出口发票区分成监制出口发票与自制出口发票两种,并分别给予定义,前者是税务局的出口专用发票,否则是出口业者开给外商的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自制出口发票是什么鬼?
熟悉外贸的人都知道有(1)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简称CI),国内很多人说是「形式发票」,(2)Performa invoice形式发票(简称PI),这两类发票为商务部(以前的外经贸部)所熟知,也是海关所熟悉的;但出口所对应的是CI,而不是PI,因PI多用于订单确认,中小外贸企业甚至直接用PI取代订单,所以国内有些人称CI为形式发票实在不是很正确。
前述所说的自制出口发票指的就是CI,因为国际贸易上交货是会随着提货单、Packing List(装箱单)与CI一并递送给客商办理通过与提货。
图三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XXXXXX
结论
1)税务法令中未对「出口发票」做定义,也没指明是商业发票还是出口专用发票;从备案单证的目录中可以看出,出口发票栏位中要注明商业发票号与出口专用发票号(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
2)商务部的出口发票是指企业开给外商的商业发票,否则也不会在2015年发布的《2016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7号)这份文件中提到「出口专用发票」。
我们都知道,海关的法令中会对使用名词作定义,虽然海关没出版「海关用语」,但读者自己动动手就可以收集起来,汇编成一部「海关用语」,而这些用语还不会在这个法令与那个法令有冲突;商务部也是可以编纂一部商务部用语;唯独与企业息息相关的税务法令,如果你想试着编纂一部「税务用语」大概会郁结,特别不容易,就以「出口发票」而已,究竟指的是商业发票还是出口专用发票,就无法确定;如果你要强调是出口专用发票,那么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中可以看到「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这个用词,我们都知道税局监制的发票,是有开票人、复核人与收款人,还要盖上发票专用章的,这个还需要在国税发[2002]11号中特别强调吗?显然有问题。
到此1万多字了,后面我们再接着探讨出口发票的问题:出口发票抬头究竟那国文?副标题:你虽然未杀伯仁,伯仁却因你而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