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2-10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税[2021]18号 关于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税[2020]1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本市生活服务业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费额的10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前款所称“娱乐服务”,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娱乐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一季度申报期后,相关缴费人自收到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推送的提示信息5日内,在线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补贴申请书》。市财政局根据缴费人补贴申请以及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缴费数据,在申请次月10日前按本市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三、市财税部门将按职责分工持续优化完善补贴资金拨付规程,对缴费人做好申报操作辅导,及时告知资金拨付情况。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为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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