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函[1994]2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县信用社享受减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01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关于“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我区属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28个贫困县的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不属于国家确定的28个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及不在2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贫困插花乡的信用社,应按规定从1994年起恢复征收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县信用社享受减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桂政办函[1994]223号              1994-01-01

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

  你行《关于给予自治区政府确定的贫困县、乡信用社继续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请示》(桂农银报[1994]33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实行新税制后,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属于中央的税收,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决定减免。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关于“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我区属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28个贫困县的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不属于国家确定的28个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及不在2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贫困插花乡的信用社,应按规定从1994年起恢复征收所得税。

  [区税务局桂税发[1994]340号转发]

  国家确定我区二十八个重点扶贫县名单

  罗城、环江、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巴马、都安、大化、田东、平果、德保、凌云、乐业、西林、靖西、那坡、隆林、田林、天等、龙州、马山、隆安、金秀、三江、融水、忻城、龙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年01月0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