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县信用社享受减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桂政办函[1994]223号 1994-01-01 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 你行《关于给予自治区政府确定的贫困县、乡信用社继续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请示》(桂农银报[1994]33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实行新税制后,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属于中央的税收,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决定减免。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关于“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我区属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28个贫困县的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不属于国家确定的28个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及不在2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贫困插花乡的信用社,应按规定从1994年起恢复征收所得税。 [区税务局桂税发[1994]340号转发] 国家确定我区二十八个重点扶贫县名单 罗城、环江、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巴马、都安、大化、田东、平果、德保、凌云、乐业、西林、靖西、那坡、隆林、田林、天等、龙州、马山、隆安、金秀、三江、融水、忻城、龙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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