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服发[2021]30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13
摘要:承接公共创业服务。示范基地可承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并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服发[2021]30号        2021-8-1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基地的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

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各类创业载体。本办法所称“各区”是指北京市所辖16个行政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应当发挥资源集聚效应,为创业实体提供政策法规、培训(实训)指导、场地设施、经营管理、融资引才、市场拓展等扶持和服务,降低创业人员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示范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示范基地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分级指导、区域均衡”的基本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孵化基地认定、业务指导和评估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和复评环节区级评审、创业带动就业数据统计分析、创业政策对接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和经营。示范基地的运营机构应为北京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含)以上。

  (二)孵化功能完善。示范基地在北京市辖区内拥有孵化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服务团队,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

  (三)孵化效果明显。近2年,孵化场所利用率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年均不少于300个。自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每年企业(团队)更新率不低于15%。

  (四)示范效应突出。已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备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项目的能力,在创新服务模式、促进行业交流等方面具有示范性。

  第六条 示范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提交《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推荐。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实地走访基地,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评审及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通过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及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

  第三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并及时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季度运营情况。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辖区内示范基地季度运营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示范基地应将基础信息台账保存3年以上。

  第八条 复评及程序。示范基地复评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具体程序为:

  (一)下发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复评通知,明确复评时间、内容及要求。

  (二)区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评估方案,综合运用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复评对象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果报告,连同复评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审核复评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后,按程序确定并公布复评结果。

  第九条 实施动态管理。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

  (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

  (三)复评未达标或自动放弃称号。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撤销“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示范基地认定。

  第十条 申报示范基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奖补。被认定为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用于补助示范基地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支出。

  (二)承接公共创业服务。示范基地可承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并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三)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可按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免除反担保。

  (四)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符合本市引进毕业生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引进。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的员工招聘工作,积极为在孵创业实体搭建招聘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基地服务管理办法。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行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2.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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