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经信中小企函[2020]21号 2020-1-7 各市经信局、财政局,广德市经信局、财政局,宿松县科经局、财政局,有关融资担保机构: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月7日 附件: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切实缓解企业因缺乏有效抵押物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以下简称担保费补贴)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协同效应,通过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与我省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合力,引导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信用担保贷款规模,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全面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和可获得性。 二、实施内容 (一)担保费补贴对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担保费补贴条件 申请担保费补贴的融资担保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物等作为反担保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即至多以个人连带责任、第三方信用保证作为反担保的融资担保业务)。原则上,单笔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责任期应不少于1年,鼓励担保2-3年期贷款。 2.按照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单笔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 3.业务纳入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数据报送系统备案;没有纳入再担保数据报送系统备案的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担保费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担保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年予以补贴担保费。每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担保费补贴申报材料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费补贴,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 2.担保费补贴申请项目汇总表、明细表; 3.融资担保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复印件; 5.担保费收取凭证复印件; 6.银行放款凭证等复印件; 7.其他材料。 (五)担保费补贴流程 1.公布企业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2.申请担保费补贴。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担保费补贴,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3.完成业务审核和资金拨付。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受理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补贴申请,经初审后汇总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担保费补贴业务复审,省财政厅据此及时将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市、县(市、区)。原则上,担保费补贴工作每年实施一次。 三、担保费补贴资金来源 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清算结余资金、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统筹安排的其他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据实安排、下达资金。 四、职责分工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是担保费补贴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担保费补贴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担保费补贴政策宣传、工作指导、业务审核、绩效评价及日常监管,做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推荐。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担保费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要压实工作责任,保障担保费补贴资金安排,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做好企业推荐,并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形成政策合力,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主动性。 (二)加强宣传推广。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引导信用状况良好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动向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对获得信用担保贷款的企业要加强宣传报道,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提高申贷成功率,确保信用担保贷款业务扎实推进。 (三)加强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视情对担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的使用高效合规。对经核实虚假申请并获得担保费补贴的融资担保机构,收回其当年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补贴资格。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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