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2]16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运输费用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28
摘要:国税机关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发票、地税代开运输发票的完税凭证以及相应的运费付款凭证。对报送资料完整、经审核属实的,应在运输发票抵扣联原件上加盖“已抵扣”章。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运输费用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2]164号           2002-05-28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4]4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问题税收处理的通知,本法规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省内个体运输户承运货物,其取得的我省地税机关代开的开票时间在2003年12月31日前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公路运输专用发票,符合琼国税发[2002]164号文规定的,可以在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申报抵扣,其电子信息采集时因无法采集其纳税人识别号、运输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名称及其代码,在采集系统软件校验时提示不符时,可强行通过。本规定不适用于外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运输发票。外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运输发票,不论其开具时间,如无法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提供和采集电子信息的,一律不予抵扣。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随着货物运输市场的放开,我省运输业务尤其是省内汽车货运业务不再由国有运输单位专营,个体运输户已占全省运输市场的很大份额。但长期以来,对个体运输户开具或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开经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各地执行不一,有的市县局准予抵扣,有的市县局不予抵扣,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待遇。考虑到海南省内货物运输多采取汽车运输方式的特殊情况,经省局研究,现将运输抵扣凭证的有关管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委托省内个体运输户承运货物,其取得的个体运输户自开或地税机关代开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公路运输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可按发票列明的运输费用依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因委托个体运输业户承运货物而发生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时,必须提供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公路运输专用发票(下称运输发票)抵扣联原件。运输发票必须填写真实,项目完整,字迹清晰。

  三、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时,如所取得的运输费用凭证为地税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该运输发票已由承运方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和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四、国税机关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发票、地税代开运输发票的完税凭证以及相应的运费付款凭证。对报送资料完整、经审核属实的,应在运输发票抵扣联原件上加盖“已抵扣”章。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运输发票的跟踪管理,定期抽验核查运输发票开具情况,对纳税人虚报运费抵扣的行为,应按偷税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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