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5]73号 1995-12-07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可在1995年内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 二、该名单中有部分项目在印刷时有误,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予以更正:序号更正项目的正确内容141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硅材料厂142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硅材料厂156 LFUO35板式滤尘器181 LMH552B、C型平网印花机186非结晶型山梨醇葡萄糖189聚氯乙烯糊树脂62GP 220超低水泥沟料(SJC-IK,SK,BDIK,IR,3S)229录像机(SV-HD82,SV-SD50,SV-PD92)234 95931Z001高级折叠涂布白纸板上海星火制浆造纸厂三、具体操作办法,市局将另行通知明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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