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5]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2-07
摘要: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凡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可在1995年内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5]73号       1995-12-07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凡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可在1995年内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

  二、该名单中有部分项目在印刷时有误,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予以更正:序号更正项目的正确内容141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硅材料厂142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硅材料厂156 LFUO35板式滤尘器181 LMH552B、C型平网印花机186非结晶型山梨醇葡萄糖189聚氯乙烯糊树脂62GP 220超低水泥沟料(SJC-IK,SK,BDIK,IR,3S)229录像机(SV-HD82,SV-SD50,SV-PD92)234 95931Z001高级折叠涂布白纸板上海星火制浆造纸厂三、具体操作办法,市局将另行通知明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