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0]151号 2000-5-15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基层税务机关并组织业务学习,同时,要各级向各类金融纳税企业进行宣传,作好新申报办法试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市国税地税两局将在6月上旬举办培训班,组织税务人员学习、培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和“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电子申报系统手册”等内容,具体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将本辖区内金融企业纳税户数和对应涉及的办税服务厅个数于5月30日前电话上报市国、地税两局。 三、根据总局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今年上半年对市农业银行系统先在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和高新区试行;市农村信用联社系统先在各区县(市)信用联社(本部)试点。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普遍推行。 四、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各地区在贯彻落实新申报办法中,应随时搜集进展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于2000年6月20日和10日20日前两次以局面形式分别报告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两局将对此项工作开展单项考核。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试行新的申报管理办法,是国税和地税需要共同配合搞好的工作,因此,两局基层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口径一致、共同动作,不宜分头向企业安排布置申报试行事宜,要切实保证新申报办法顺利贯彻落实,圆满完成总局部署的工作任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5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