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3]123号 2003-05-21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正确决策,减轻部分行业受“非典”疫情的影响程度,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等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27号)的规定,决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索道的旅游收入和民航旅客运输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三、对商业零售行业企业的租赁、仓储和代理收入减征20%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四、对出租汽车公司及除市公交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公交企业外的城市公交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征20%,对出租车、实行承包经营的客运车辆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减免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五、享受以上税收减免的企业和个人应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六、以上税收减免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执行期限以税款所属时间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收缴入库的各项收入,不再退还。 七、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得擅自越权出台其他减免税政策,并于每月15日前填写《XXX地方税务局“非典”期间税收减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市局备案。对不按规定执行和擅自出台其他减免税政策的,市局将严肃查处。 八、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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