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7]税政三1922号 1987-12-11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通知,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它非住宅用房,应按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抄送:省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税务局 1987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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